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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等八部法律的決定

發(fā)布時間:2019-07-11

(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)

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:

一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作出修改

  將第八條修改為: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“(一)已經(jīng)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(xù);

  “(二)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的,已經(jīng)取得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;

  “(三)需要拆遷的,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;

  “(四)已經(jīng)確定建筑施工企業(yè);

  “(五)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、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;

  “(六)有保證工程質(zhì)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。

  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(nèi),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(fā)施工許可證?!?/p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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